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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对劳务派遣转正做任何的规定,因为只有签订了才能转正的说法,劳务派遣工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劳务派遣不能转正。
劳务派遣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说明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说明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实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企业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企业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企业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
相关规定:“派遣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当然,如果你在用人单位做得好,用人单位可以成为正式成员,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实际上很少有用人单位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