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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劳务派遣人员,在用人企业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企业无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但由于法定解除或终止,用人企业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企业,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
一、劳务派遣人员可以随时返回吗?
成员们应该记住,派遣的工作人员不想在他们想使用它们的时候使用它们,而是在他们想返回的时候返回它们。因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派遣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对于派遣单位来说,是与被派遣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不能单方变更。即使用人单位想遣返被派遣的工人,他们也只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样做。
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返还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返还。《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返还机制”下返还劳动者是有限制的,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派遣劳动者。
三、不得退回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派遣期届满,应继续派遣,直至相应情况消失后再返回。
根据上述规定,如被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因工负伤、怀孕或患病,因企业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生产发生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变更,且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不予返还。